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协供应商监督管理,防范合作风险,提升协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协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适用于本院生产类项目(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咨询评估等)中涉及的勘察、设计、测绘、印刷、技术服务等外协供应商的遴选、合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合格供应商名录非限制性名录,本名录旨在提高对供应商的管理及约束能力,所有符合标准的供应商均可注册。供应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建立“准入-评估-合作-退出”全流程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开展外协业务,均须遵守本办法。公司预估合作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取。
第二章 供应商准入与分类
第五条准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人员团队和业绩经验,具体以公告为准;
(三)财务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诉讼纠纷;
(四)能够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服务或成果,并接受本院质量监督。
第六条供应商分类:
按业务类型分为:勘测设计类、规划设计类、工程咨询类、数据服务类、技术支持类、其他类;
按评价分为:合格供应商、不合格供应商。
第七条 准入流程:
(一)供应商在公司网站采购平台注册并提交《供应商入库申请表》《供应商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合同等);
(二)市场部初审,核实材料真实性与合规性;
(三)市场部从评标专家库选取三至五名专家组织线上准入评审(含技术能力、资信能力等);
(四)评审通过后,由市场部报经公司总办会审议通过后,纳入本院《外协供应商库》。
第三章 合作管理
第八条 项目委托:
(一)5万元以下业务可从合格供应商中直接委托。
(二)5万元<预估合作费用≤30万元的外协业务,须通过公司网站采购平台抽取3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通过邀请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九条 合同签订:
(一)所有外协业务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交付时间、验收方式、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文本采用本院标准外协合同模板,特殊条款须经法务部门审核。
第十条 过程管控:
(一)项目负责人定期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关键节点(如方案评审、成果)须组织内部验收;
(二)供应商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重大问题须及时书面反馈;
(三)严禁供应商擅自转包或分包业务,确需分包的须经本院书面同意。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主动退出: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可申请退出,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完成已承接项目交接。
第十二条 强制退出:
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直接列入黑名单,立即清退出库: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造成招投标不公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外协(采购)合同的,或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的投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成交)人竞标后无故放弃中标(成交)人资格的,或造成质量安全问题,或无能力履行合同,造成合同履行纠纷的,或影响项目推进效率的;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其他相关情形的。
(四)招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发生较大工程质量、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或者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合理质量安全意见屡教不改、拒绝整改的。
(六)恶意拖欠工程款,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的。
(七)中标(成交)后,在合同履行中擅自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采购金额的;擅自增加工作量的;不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的。
(八)因中标(成交)人的原因导致项目、服务等不能通过验收,产生重大影响的。
(九)缺乏诚信,恶意蒙蔽,刻意隐瞒,有欺诈行为的或造成损失的。
(十)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的。
(十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的。
(十二)擅自转包、泄露本院商业秘密或核心数据的。
第十三条 处置措施:
(一)警告:对于情节轻微的失信行为,供应商会收到警告,并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合格后,警告将解除。
(二)暂停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调查期间被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其投标资格可能会被暂停,通常不超过6个月。
(三)取消资格: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依据供应商失信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取消资格”处置期限设为1年、2年、3年和5年,具体取决于失信行为的性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1年处置: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签合同,未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二)采购过程中,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料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情节较轻的一般失信行为。
(四)拖延工期或延期交货情节较轻造成损失的。
(五)一年内累计3次警告。
(六)无事实依据或有效的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控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2年处置:
(一)采购活动期间以非正常渠道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人员,非正常渠道获取评标/评审报告、其他投标人/报价人的投标/报价文件等采购相关信息,干扰正常采购秩序。
(二)招标/非招标采购项目在开标/报价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报价,影响项目继续评标/评审,造成项目重新进行采购的。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拒签合同,造成项目重新进行采购或备选供应商中标/成交价格高于首选供应商10%的。
(四)采购活动过程中围标串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限制其他人参与投标/报价,破坏公平竞争。
(五)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进行更换、维修等处理,仍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较重失信行为。
(六)违反合同约定降低产品设计、制造标准,降低施工及服务质量,情节较重的。
(七)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产品缺陷、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情节较重的安全、环保等事故。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控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3年处置:
(一)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或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报价,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未按约定及时进行更换、维修等处理,影响安全稳定运行。
(四)履约过程中,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的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文件等资料,货物验收时虚增重量、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施工、服务质量等弄虚作假行为。
(五)拖延工期或延期交货情节严重的。
(六)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产品缺陷、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生产运营等情节严重的安全、环保等事故。
(七)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承诺,或履行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八)违反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九)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投诉或举报,干扰正常采购活动。
(十)履约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国家相关单位列入所属失信名单。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控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给予“取消资格”5年处置:
(一)被“取消资格”处置且到期解除处置后,再次因失信行为被认定“取消资格”处置。
(二)采购或履约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安全、环保、质量隐患或事故。
(四)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控集团公司采购相关规定的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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